关于实施“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

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农村信用社: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为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妇女的再就业工作,解决她们在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改善下岗失业妇女的创业环境,为我市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做出应有贡献,青岛市妇女联合会、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研究决定,联合向全市下岗失业妇女推出“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市妇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资金,委托市农联社负责贷款工作的具体事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密围绕我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坚持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增强性别意识,为下岗失业妇女创业提供贷款支持,为妇女的发展进步,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贷款对象

“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贷款对象是:我市有创业意愿,并经市妇女创业辅导中心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协保和特困家庭妇女。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为使妇女创业贷款真正对帮扶我市下岗失业妇女创业起到应有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自4月份起,就要面向本辖区的下岗失业妇女认真做好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不仅要向她们宣传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目的、意义,还要大力宣传实施该项目的方法、步骤,以及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市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全面发动。各区市妇联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进行广泛宣传,还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例会、座谈、走访等好的形式和途径,引导她们开阔思路,选准项目,争取资金,迈出自主创业的步伐。

(二)落实项目。1、搞好调查、选准贷款对象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和组织推荐工作,要深入本辖区下岗失业妇女家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从中确定一批创业意向明确、具备一定创业能力、还贷意识强又急需资金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贷款推荐对象,认真填报《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推荐表》,及时报送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要在综合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她们进行培训,帮助她们通过学习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贷款计划,保证她们创业的成功率和贷款资金运作的安全性。2、严格审批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发放贷款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贷款条件成熟的贷款对象应当主动向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依据《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经贷款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具体事宜见《操作规程》。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严格贷款程序,严禁简化贷款手续,严禁挪用贷款,严禁冒名、顶名贷款。3、督察落实。为保证“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有序实施,市妇联和市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了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会)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的管理运作进行监管督察,及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各级妇联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向监管会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摆上议事日程。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一项为我市广大下岗失业姐妹创业和实现再就业所做的实事和好事,她们的创业成功不仅能带动一批人就业,而且将对一大批家庭的幸福和和睦起到积极作用,将为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妇女事业的发展和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目标,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各级妇联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创业贷款项目落到实处。妇联组织要搞好对下岗失业妇女情况的调查摸底、推荐、组织培训以及宣传发动工作,同时配合农村信用社搞好贷款材料的审查,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农村信用社要搞好有关贷款文件的起草和贷款对象申报材料的审核、建议工作,要严格贷款程序,做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等相关工作。市妇联和市农联社将把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纳入对各区市妇联和信用社的考核内容,督查各单位开展好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深入有效的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市妇联、市农联社在成立监管会负责整个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还专门指定了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和南京路信用社为项目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市妇联也要指定一名分管理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要求,还要充分发挥街妇联和居妇代会的作用,深入到下岗失业妇女中,了解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上报市妇联和市农联社,以便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1、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2、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3、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推荐表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003年4月11日


 

附件1:

 

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有志创业的下岗、失业和特困家庭妇女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创业活动实现再就业和脱贫致富,青岛市妇联设立了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资金。为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创业贷款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首期资金由市妇联出资20万元构成,经资金监管部门批准,资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投资以及其他来源的合法资金,上述资金存储于信用社专户,并按照双方协商存款种类利率计提利息,所计利息定期转入专户,作为创业资金的来源,信用社根据资金数额和委托协议确定贷款的投放比例。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妇联、各出资单位及农联社派员组成创业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主任由市妇联分管主席担任。

监管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定创业贷款资金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资金运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贷款资金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创业贷款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5、审议批准有关贷款项目;

6、贷款资金运作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四条  创业贷款资金由监管会委托信用社具体管理运营,并履行下列职责:

1、设专人专职负责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2、依照委托合同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4、具体实施贷款对象的考察、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并出据相关贷款文件;

5、负责贷款资金的财务核算;

6、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妇女创业小额贷款主要面向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的正式辅导生发放[凡该家庭(含家庭出资设立的个体私营企业)在银行已有贷款的,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青岛市常住城镇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在18岁至49周岁之间的女性;

3、有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失业证、协保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可由单位或街妇联、居妇代会出具从业状况证明和家庭生活情况证明;

4、有详细可行的创业计划,所选择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按要求编制了《贷款项目计划书》;

5、有不低于创业项目所需资金50%的自有资金,并能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

6、信誉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申请贷款时不能拥有其他途径的贷款或债务;

7、从事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等经营的应有所在地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贷款形式、期限、额度、利率、还款及奖励

 

第六条  妇女创业贷款的形式包括:保证贷款(含小组联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包括小组联保、法人保证和自然人保证三种方式。

1、小组联保贷款:由5-10名(含)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在贷款过程中相互提供担保,对小组其他成员履行贷款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法人保证贷款:由符合《贷款通则》和《担保法》规定,且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自然人保证贷款:由符合《贷款通则》和《担保法》规定,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贷款:抵押物品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且属易于变现的动产、不动产作抵押,包括: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等,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承担登记、保险等相关的费用。

三、质押贷款:本规程所称质押贷款仅为权利质押,质押品包括:存款单、国库券。

第七条  妇女创业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贷款时间根据创业项目的回收期或周转期确定。

第八条  妇女创业贷款以户为单位,首次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000元,以后可根据信用情况逐次增加,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九条  妇女创业贷款利率根据提供担保方式的不同,执行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十条  妇女创业贷款每两个月还本付息一次,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直至贷款本息全额还清为止。

第十一条  妇女创业贷款对依照合同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实行奖励制度。具体的奖励金额由监管会确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凡要求取得贷款的个人,必须先向监管会指定部门——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所证明、工作生活状况证明(包括下岗证、失业证、协保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

3、按规定格式编写的《贷款项目计划书》;

4、保证人基本情况和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5、自有资金证明:包括现金或经评估的自有经营资产。

自有资金为现金的,应存放于拟申请借款的信用社,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逐笔支用。自有资金已用于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的,应开列自有经营资产清单以及相关票据。

6、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经验证的复印件及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经辅导中心初步认定后,借款申请人方可填写正式《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由辅导中心人员会同信用社有关工作人员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赢利性进行调查:

一、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借款项目情况。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经工商部门核发了营业执照及特殊行业证明。

2、借款用途的合法性。调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于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文。

3、保证人资格。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偿债能力是否符合规定。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所列物品的合法性。调查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是否具有相关权属的证明文件,抵质押物品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海关监管或限制流通物品,出据相关的证明或声明是否真实等。

二、借款安全性的调查。

1、借款申请人是否就所开办的创业项目在拟申请借款信用社开设基本或一般帐户。

2、借款人现有的负债情况及以往的资信情况。

3、抵质押物品的性能、变现能力,抵押担保贷款额:房地产抵押的一般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设备及车辆抵押的一般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50%;质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三、借款盈利性的调查。

重点调查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从事创业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结束贷款调查后,需写出书面调查意见,报监管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经监管会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及其他与贷款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即可依照合同履行放贷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借款按计划专项用于申贷项目。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跟踪调查。对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及时与监管会协商,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财务核算的单位还应当定期向信用社和妇女创业中心报送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第六章                            贷款归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信用社在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社应当按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借款人,应当督促归还或者经监管会同意后依法起诉。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先向监管会或信用社提出申请,经监管会和信用社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后,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应当填写《按期还本付息奖励申请》,经信用社确认后,报监管会批准,最终从创业贷款资金中支付。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建立对不良贷款的登记制度,并定期向监管会提供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催收:

对逾期3个月内的贷款,信用社应当及时进行催收,并报监管会备案。监管会应当定期对催收情况进行检查。

对逾期3-6个月的贷款,信用社应当建议监管会依法起诉。

第二十三条  贷款损失的核销:

对经过催收,确实不能回收的贷款及利息,由信用社报监管会审批通过,监管会主任签字后,准予通过创业资金进行核销。不良贷款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才能确定为不能回收的贷款:

1、经起诉胜诉,但执行所得为财产,财产处置变现后的损失;

2、经起诉虽然胜诉,但确实不能执行,法院出据了终止执行裁定的;

3、经起诉败诉的,依据法院裁定核销;

4、以物抵贷且变现后尚不能抵补的部分。

对确实不能回收的贷款,法律诉讼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发放创业贷款的信用社应当设立台帐,详细反映创业贷款发放、收回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创业贷款资金运作应当维护各方出资人的利益,遵循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安全为主、定向使用、监督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与创业贷款资金运作有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资金

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孙文莉    青岛市妇联副主席

副主任:任  静    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员:陈宇阔    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计划信贷部

                  经理

姜民良    青岛市妇联城乡部部长

  敏    青岛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南京路

信用社主任

                      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

  毅    青岛市妇联城乡部工作人员

  娟    青岛市妇女创办小企业辅导中心

工作人员


 

附件3:

青岛市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推荐表

推荐单位:                    推荐日期:    年   月   日

被推荐人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待岗证\失业证\协保证编号

 

发证时间

 

现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地址

 

家庭成员姓名、关系、所在单位、职务、收入:

 

 

 

 

 

主要工作经历及特长

 

 

 

创业意向及现已具备条件

 

主营业务:

 

已有资金:

 

场所:

 

设备:

 

其他:

欠缺条件

 

贷款数额及用途

 

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