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妇发〔2003〕26号 ━━━━━━━━━━━━ ★ ━━━━━━━━━━━
关于评选首届 青岛市“十佳女检察官”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人事局、检察院: 为大力宣传全市检察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女检察官的事迹,弘扬她们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市妇联、市人事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评选“十佳女检察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廉洁奉公,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侵袭和干扰。 (三)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公正执法,开拓创新,业务水平精湛,工作成绩突出。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私奉献,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青岛市妇女维权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全市检察系统在职、在编女检察官,重点从基层一线中推选,曾受到市级以上检察系统或妇联表彰的,可优先考虑。 评选方法:单位推荐,审查考核,分步骤进行。 (一)推荐阶段。5月-6月份,各区市妇联会同本地检察院推荐所辖区2名候选人,市人民检察院推荐本单位候选人4名。 (二)评审阶段。 7月份,由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人选统一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15人,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经严格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考察公示阶段。8月份,对确定的候选人,由评委会委托推荐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写出500字考察材料,并在广泛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政法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人选,在青岛妇女网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表彰阶段,9月份,对当选者授予“青岛市十佳女检察官”,同时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三、组织领导 此次评选活动由市妇联、市人事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表彰工作。成员为: 主 任:李玉珍 青岛市妇联主席 副主任:王德富 青岛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西山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管艾宏 青岛市妇联副主席 委 员: 刘冰清 青岛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金镇江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宋金凤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妇委会主任 谭成英 青岛市妇联权益部部长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妇联权益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按照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二)参选人员需报送《青岛市“十佳女检察官”候选人登记表》,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本人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复印件,曾获荣誉称号、证书等的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于2003年 6月30日前报送市妇联权益部,表格和事迹材料均用16K纸打印。 (三)具体事宜请与市妇联权益部(联系人:丁玫,联系电话:5913038);市人民检察院妇委会(联系人:宋金凤,联系电话:8896303)联系。 附:青岛市“十佳女检察官” 候选人推荐表
青岛市妇联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22日 主题词: 创先活动 十佳女检察官 通知 青岛市妇联 2003年5月20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青岛市“十佳女检察官”候选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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