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妇发〔2003〕29号 ━━━━━━━━━━━━ ★ ━━━━━━━━━━━
关于评选首届 青岛市“十佳女警官”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人事局、公安局: 为大力宣传全市公安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女警官的事迹,弘扬她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自强不息、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广大民警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为维护社会安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市妇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在全市公安系统开展评选“十佳女警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袭和干扰。 (三)认真履行职责,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中,做出突出成绩。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私奉献,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青岛市妇女维权工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全市公安系统在职在编女警官,重点从基层一线中推选,曾受到市级以上公安系统或妇联表彰的,可优先考虑。 评选方法:单位推荐,审查考核,分步骤进行。 (一)推荐阶段。5月-6月份,各区市妇联会同本地公安局推荐所辖区2名候选人。市公安局推荐本单位候选人4名。 (二)评审阶段。7月份,由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人选统一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15人,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经严格评审,确定候选人正式名单。 (三)考察公示阶段。8月份,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由评委会委托推荐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写出500字考察材料,并在广泛听取同级纪律监察、政法委等部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人选,在青岛妇女网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表彰阶段。9月份,对当选者授予“青岛市十佳女警官”, 同时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三、组织领导 此次评选活动由市妇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表彰工作。成员为: 主 任:李玉珍 青岛市妇联主席 副主任:王德富 青岛市人事局副局长 于建平 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 管艾宏 青岛市妇联副主席 委 员:刘冰清 青岛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孙 伟 青岛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潘玲珠 青岛市公安局妇委会副主任 谭成英 青岛市妇联权益部部长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按照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二)参选人员需报送《青岛市“十佳女警官”候选人登记表》,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撰写的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复印件,曾获荣誉称号、证书等的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于2003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妇联权益部,表格和事迹材料均用16K纸打印。 (三)具体事宜请与市妇联权益部(联系人:丁玫,联系电话:5913038),市公安局妇委会(联系人:潘玲珠, 联系电话:2026546)联系。 附:青岛市“十佳女警官” 候选人推荐表
青岛市妇联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公安局 2003年5月13 日 主题词:创先活动 十佳女警官 通知 青岛市妇联 2003年5月23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青岛市“十佳女警官”候选人推荐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