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妇发〔2003〕27号 ━━━━━━━━━━━━ ★ ━━━━━━━━━━━
关于评选首届 青岛市“十佳女律师”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人事局、司法局: 为大力宣传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女律师的事迹,弘扬她们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女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女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女律师队伍的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的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市妇联、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决定,联合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评选“十佳女律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遵守职业纪律,执业以来无违法、违德、违纪记录。 (三)专职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业务精湛,工作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和社会效益好,承办过两起以上有较大影响社会反映良好的案件。 (四)宗旨观念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青岛市妇女维权工作,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职女律师,曾受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或妇联表彰的,可优先考虑。 评选方法:单位推荐,审查考核,分步骤进行的方法。 (一)推荐阶段。5月-6月份,各区市妇联会同本地司法局推荐所辖区1名候选人。市司法局推荐直属单位候选人15名。 (二)评审阶段。7月份,由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人选统一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15人,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经严格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考察公示阶段。8月份,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由评委会委托推荐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写出500字考察材料。并在广泛听取同级纪律监察、政法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人选,在青岛妇女网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表彰阶段。9月份,对当选者授予“青岛市十佳女律师”, 同时授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三、组织领导 此次评选活动由市妇联、市人事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表彰工作。成员为: 主 任:李玉珍 青岛市妇联主席 副主任:王德富 青岛市人事局副局长 赵高岭 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 管艾宏 青岛市妇联副主席 委 员:刘冰清 青岛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初鲁青 青岛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王春连 青岛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谭成英 青岛市妇联权益部部长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妇联权益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按照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二)参选人员需报送《青岛市“十佳女律师”候选人登记表》,2000字以内事迹材料,本人撰写的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复印件,曾获荣誉称号、证书等的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于2003年 6月30日前报送市妇联权益部,表格和事迹材料均用16K纸打印。 (三)具体事宜请与市妇联权益部(联系人:丁玫,联系电话:5913038);市司法局政治处(联系人:郭晖,联系电话:5912207)联系。 附:青岛市“十佳女律师” 候选人推荐表
青岛市妇联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司法局 2003年5月21日
主题词:创先活动 十佳女律师 通知 青岛市妇联 2003年5月21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 青岛市“十佳女律师”候选人推荐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