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妇发[2002] 号
关于评选表彰
青岛市“巾帼光彩之星”的通知
各区市妇联、工商分局、个私发展局、个协、私协:
一年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广大女个体私营经济从业者,积极参与了争创青岛市“巾帼光彩之星”的竞赛活动,为促进城乡经济、扩大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深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妇联、市工商局、市个私发展局、市个协、市私协决定在全市广大女个体私营业者中评选表彰青岛市“巾帼光彩之星”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青岛市“巾帼光彩之星”30名;优秀组织单位5个;优秀组织者5名。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光彩之星”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思想好, 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踊跃参加争创活动;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和遵章守纪方面表现突出;
3、自立自强,努力进取,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 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成绩显著;
4、努力学科学、学技术、学经营、学管理,在本职岗位上建功成才,成绩显著;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服务周到热情,经营信誉好;
6、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觉扶贫帮因,为政府排忧解难,对国家、社会贡献大;
7、生产、经营环境整洁卫生,产品、商品符合国家标准。
(二)优秀组织单位条件
1、组织落实,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各司其职;
2、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评比,真正把活动落实到最基层;
3、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发动女个体私营业者参加竞赛活动,参赛面广、量大,通过竞赛活动提高了参赛者的素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4、把竞赛活动纳入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活动抓得实,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大。
(三)优秀组织者条件
1、对竞赛活动重视,积极主动地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女个体私营业者参与竞赛活动;
2、注意培养典型、推广典型,经常总结、检查竞赛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指导和解决竞赛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率先垂范,积极组织和参与竞赛活动,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成绩突出。
三、评选要求
1、各区市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层层评选的基础上,向市推荐“巾帼光彩之星”候选人3名;优秀组织单位1个和优秀组织者(优秀组织单位的主要领导)1名,推荐的候选个人和单位,要认真填写好推荐表(附后)并附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各一式四份,妇联、工商局、个私协均需加盖公章,上报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然后评选出市级“巾帼光彩之星”30名,优秀组织单位5个,优秀组织者5名,报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审批。被批准的市级“巾帼光彩之星”和优秀组织单位、优秀组织者,于明年“三八”节予以表彰奖励。
2、各区市妇联、工商分局、个私发展局、个协、私协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侯选单位和个人,认真做好推荐工作,这一次推荐要从未受过表彰的女个体私营业者中产生,避免重复表彰。
3、各单位要将各类推荐表及事迹材料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送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自动放弃),办公室设在市个协。
地 址:青岛市福州南路85号
电 话:5730520
邮 编:266071
联系人:吕爱英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青岛市工商管理局
青岛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青岛市私营企业协会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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