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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莲姐维权开讲】必看!民法典继承编新亮点,每点都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来源:青岛妇女网发布时间:2020-11-27

           为进一步宣传和普及《民法典》,帮助妇女群众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引导她们自觉守法、有事找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邀请“琴岛·家”青岛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基地律师不定期进行讲解。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啦!

    没有继承人怎么办?

    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效?

    遗嘱公证之后后悔了怎么办?

    ……

    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从

    《民法典》继承编中找到答案。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继承方面的一些变化吧。


      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

      李爷爷生前留有一份电脑打印遗嘱,遗嘱中将再婚后所购买的房产留给了老伴,签字并按了手印。但在老伴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李爷爷所留的打印遗嘱继承房产时,李爷爷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却不同意了,认为打印遗嘱是李爷爷受继母胁迫所立,而且也不是法定遗嘱形式,是无效遗嘱;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应根据继承法规定按份额法定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系老人借助设备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的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两子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人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判决两个子女与继母按份额划分遗嘱中的房产。

      【变化解读】

      该案件的焦点在于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的形式在实践中愈发普遍,现行的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做出了规定,并未对打印遗嘱做出规定。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空白,增加了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构成要件做出了要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除打印遗嘱外,《民法典》中还新增了一种遗嘱形式——录像遗嘱。虽然和打印遗嘱一样属于新增的遗嘱形式,但因为之前就有录音遗嘱的形式,实务中之前对于录像遗嘱的裁判标准也都是参照录音遗嘱的有效要件来进行判定的,所以其也就显得不如打印遗嘱那么重要了。在这次《民法典》中也可以看出,录音和录像是放在一起的,形式要件也基本一样,只是明确了录像遗嘱应当在内容中包含姓名、肖像、年月日。


      2、遗嘱公证完后悔了怎么办?

      【案例】

      于女士的母亲公证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但是在母亲生病后,于女士对母亲的照顾明显多过妹妹,母亲对于女士对自己长期的细心照料倍受感动,想起之前的遗嘱内容有些后悔,便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决定将全部财产都留给于女士。那么在母亲过世后,哪一份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变化解读】

      按照现行《继承法》,公证遗嘱处于“最高”的效力地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条规定,给一些患有疾病难以行动的老年人造成了不便。而《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当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数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是优先级,而是改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实践中时有发生,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后,法院在判定各份遗嘱间的效力时,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样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让遗嘱订立和之后的遗嘱修改更加便利,满足了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3、侄子也能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案例】

      小明的父母、祖父母都相继离世,只剩下小明和大伯两个人相依为命,大伯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子女,大伯去世之后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变化解读】

      我们都知道按照现行的继承法,依法能够继承财产的人是这么排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规定之下,小明不在大伯遗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也就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

      不过,民法典新增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这一新规定下,小明作为侄子就可以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现在社会中,不乏有夫妻婚后选择“丁克”,不生育后代,甚至有些人决定终生不婚等的现象……新的家庭形态,使得继承人除父母外可能无其他继承人,另一方面,许多原本应由儿女承担的赡养责任,如今转移到侄子(女)、外甥(女)身上,但原继承法并没有赋予他们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侄子、外甥等出于善良或者家庭伦理道德付出努力,却没有得到回报。民法典此次的新增规定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财富的家族传承、促进家庭和睦,还可能起到促进敬老爱老之风兴盛的作用。


      4、欺诈、胁迫被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案例】

      张某和妹妹一起奉养母亲,妹妹对母亲很孝顺,而张某却正相反,不高兴了便会责骂母亲。这一天,张某为了独霸财产,更是威胁母亲,恐吓母亲不听话就把她扔到无人的树林中等死,以此逼迫母亲写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让他来继承,这种情况下他会得逞吗?

      【变化解读】

      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情形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规定。张三以胁迫的手段让母亲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张三也因此会丧失继承权。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如果继承人发现遗嘱可能对其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那么,这种“隐匿”行为,也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但也对事后有悔改的继承人增加了宽恕制度,“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出于家庭纠纷、亲情延续的特殊考虑,在对严重侵犯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意志、健康、生命的行为予以严惩的同时,允许被继承人对其宽恕和谅解,维护了家庭和谐关系、促进继承人改过自新,也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另外,《民法典》还有一些新增规定,包括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扩大了遗赠抚养人的范围、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后用于公益事业等等……我们一起来多多了解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才能在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哦。